2008年4月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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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维权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不能仅靠口头通知
通讯员 孙建新 施素贞 本报记者 姚力

  因不慎出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遇了和投保时迥然不同的态度,保险公司口头告知的“不赔”两字,让长兴县的消费者方某踏上了长达11个月的索赔路。最近,这起纠纷在当地工商部门的介入下,终于得到了解决,保险公司向方某进行了道歉,并向其支付理赔款2800元。
  去年4月的一天,方某驾驶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车身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方某立即报警并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交警勘查后认定方某负全责。然而,在递交理赔申请近一个月后,保险公司提出方某报的是假案不予理赔。
  方某纳闷了,连交警都出事故认定书了,怎么到保险公司这儿却成假的了?在理赔无望后,方某来到长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请求帮助。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根据事故现场分析,汽车前方绿化带上的松土上没有车轮印迹,他们认为这是方某故意制造的假事故。

  工商局说法:
  长兴县工商局调查后发现,虽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却一直以口头形式告知方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出具任何拒绝理赔的书面认定或通知等。
  根据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因此,工商人员认为,保险公司确定不理赔的,应该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拒赔决定书。鉴于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拒赔决定书,同时也不能提供事故虚假的证据,理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进行理赔。
  最终,保险公司对这起理赔案中存在的工作失误向投保人进行了道歉,并重新对该案进行认真的审核,作出了向投保人理赔2800元的决定。